1 总 则
1.1 为及时、快捷、准确掌握城市绿地系统情况,确保天津市绿化资源调查的结果真实可靠,城市绿地各类统计指标能有效为政府在城市建设与规划中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系根据《 1:5000 、 1:10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GB/T 13990-92) 、《 1:500 、 1:1000 、 1 : 2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GB/T 7930-87) 、建设部城建司 2003 年 7 月下发的《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制定的。
1.3 本标准包括航空、卫星影像图用作城市绿地资源调查的影像精度要求及用航空、卫星影像图进行城市绿地指标统计的判定标准。
1.4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遥感影像城市绿地资源调查统计。
1.5 城市园林绿地资源调查统计的遥感影像图制作和绿地资源调查统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1 遥感 Remote sensing
在遥远的地方,感测目标物的“信息”,通过对信息的分析研究,确定目标物的属性及目标物之间的关系。
2.2 遥感影像 Remote sensing image
通过遥感技术获得的地球表面客体或事物(地物)的图像。
2.3 绿地率 greenery ratio in urban and suburban regions
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七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公式:城市绿地率( % )=(城市七类绿地面积之和 ÷ 城市总面积)× 100%
2.4 绿化覆盖率 percentage of greenery coverage in urban and suburban regions
城市绿化种植中的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占城市总面积的百分比。
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 % )=(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 ÷ 城市面积)× 100%
2.5 人均公共绿地 Per capita garden area
城市中居民平均每人占有公共绿地的数量。
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 ÷ 城市人口
2.6 航空摄影 aerial photograph
利用专业相机或其它遥感设备从空中对地面进行摄影,获取地面影像信息并以胶片或其他介质记录存储。
2.7 正射影像 orthographic image
原始航空影像经过辐射校正、几何校正后,消除各种畸变和位移误差后具有一定几何精度的影像。
2.8 绝对定向 absolute orientation
利用一定数量的控制点建立原始影像与地面坐标之间的关系,并使影像与地面相对应的地物具有绝对几何关系的过程。
2.9 影像几何精度 image geometrical precision
影像上地物点相对于临近的控制点的平面位置的中误差。
2.10 监督分类 supervised classification
事先知道地物类别并用它们的样本对计算机的分类器进行监督和训练,然后对图像进行分类。
2.11 无监督分类 unsupervised classification
不需要已知样本及其类别对计算机的分类器进行监督和训练,只是根据图像数据本身的特征,即这些数据所代表的地物辐射特性(谱特性)的相似性和相异性来分类。
3 一般规定
3.1 城市绿地资源调查的影像来源可靠,各项精度指标符合要求,方可进行绿地指标调查。
3.2 本标准中“景观水面”是指不以通航为目的的建成区以内河道、人工湖等水面积。
3.3 城市绿化覆盖率的统计范围仅限于“城市建成区”,建成区外的任何代管绿地和其他绿地不可折算到建成区以内的各类绿地指标。
3.4 本标准“城市建成区”是指由国务院或上一级行政部门审批的行政界线以内的面积。
3.5 遥感影像图测定的城市绿地指标,只代表该影像图拍摄当年的绿地指标,不能作跨年度指标依据。
3.6 由任何软件进行无监督分类而统计出的城市各类绿地指标,不得作为各级绿化主管部门验收的数据。
3.7 影像图绿地指标分类判定时,应将不同专项绿地分别标定,以便于对专项绿地进行统计与布局分析。
4 航空影像图精度要求
4.1 航空摄影的比例尺不小于1:20000,用于统计城市绿地指标的影像必须是用当年最新的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且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
4.2 正射影像制作绝对定向要求。
平面坐标误差:平地,丘陵不大于 0.002Mm 个别不大于 0.003Mm ;山地、高山地不大于 0.003Mm 个别不大于 0.004Mm ( M 为成图比例尺分母)。
高程定向误差:平地不大于 0.3m ,其余地形不大于加密点高程中误差的 0.75 倍。
4.3 成图正射影像几何精度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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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类别 |
点位平面中误差 (米) |
|
平地 |
0.0005 ×M |
|
丘陵地 |
0.0005 ×M |
|
山地 |
0.00075 ×M |
|
高山地 |
0.001 ×M |
4.4 影像植被信息齐全饱满,整体色调清晰均匀,反差适中。
A :影像植被信息齐全饱满,直方图( 0-255 个灰阶)没有灰阶的信息缺失。
B :色调柔和、纹理清晰,细节清楚。
C :整体色调一致,反差适中,植被信息色调真实可辨。
D : 影像必须是无缝镶嵌,无影像错位及色彩突变的地方。
4.5 影像地面分辨率不低于 0.5 m ,影像输出格式为 24 位的 tif 格式。
4.6 远红外影像精度要求遵照 4.1-4.5的要求。
5 卫星影像图精度要求
5.1 卫星影像使用不低于 0.61 米分辨率的影像。
5.2 成景影像纠正时控制点须均匀分布,纠正后影像精度满足:
|
地形类别 |
点位平面中误差 |
|
平地 |
2.5 m |
|
丘陵地 |
2.5 m |
|
山地 |
3.75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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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地 |
5.0 m |
5.3 影像融合处理必须使用分辨率高的全色波段影像与低分辨率的多波段影像(含红、绿、蓝或近红外波段)进行,采用主成分变换方法,突出植被信息。
6 影像图绿地判定标准
6.1 影像图上可清晰辨别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七类绿地以及景观水面是城市绿地率的统计来源。
6.2 公共绿地
公共绿地包括各级公园、专题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等。
6.2.1 公园边界围合的面积均标定为绿地。
6.2.2 小游园边界围合的面积中,绿化用地、绿地甬路、休息用的设施及小块状铺装、景观亭台、雕塑用地标定为绿地,用于交通工具通行的马路不得标定为绿地。
6.2.3 广场的种植用地、人工湖水面、喷泉水面、藤架垂直投影占地标定为绿地面积,广场零星树木的投影面积以及其它任何属性用地不得标定为绿地面积。
6.3 道路绿化
6.3.1 道路绿化的判定标准同城市公共绿地的判定标准。
6.4 居住区绿地
6.4.1 居住区绿地以斑块绿地的围合边缘标定为绿地。
6.4.2 草皮砖的面积标定为绿地。
6.4.3 人工湖、喷泉周围无栽植用地时,以实际水面边界标定为绿地;人工湖周围为栽植用地时,其水面堤岸连同周围栽植用地标定为绿地。
6.4.4 当楼房遮挡下的绿地为标准几何形状分布时,可根据部分可视绿地边缘进行延长推算标定绿地。当不能根据影像图显现特征进行推算标定时,必须到现场调查复核实地植被分布情况并在影像图上进行绿地标定。
6.4.5 居住区内绿化广场、小游园内的景观设施、供人们休息用的设施、休闲甬路标定为绿地。
6.5 单位附属绿地
6.5.1 单位内各类绿地的判定标准与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判定标准相同。
6.5.2 单位内植被覆盖良好的闲置空地,可标定为绿地,非植被覆盖空旷地、不同颜色的塑胶覆盖的运动场所不能标定为绿地。
6.6 防护绿地
6.6.1 工矿企业与生产绿地周围的防护绿地,与城市公共绿地判定标准相同。
6.6.2 无明显种植边界的片状、带状、丛植的乔木林,以其树冠垂直投影面积标定为绿地。行植的防护林不得将其垂直投影面积标定为绿地。
6.7 生产绿地
6.7.1 生产绿地边界围合内的种植用地标定为绿地。
6.7.2 生产绿地的办公用房、仓库等设施用地不得标定为绿地。
6.7.3 生产绿地的沟、垄、畦标定为绿地。
6.7.4 果林、苗圃等地规则式种植的植物在影像上呈星点状分布,绿地标定至该种植面积的边缘线。
6.8 风景林地
6.8.1 风景林地的判定标准同公园绿地的判定标准,如风景林地范围内有单位、工厂、开采用地等,应该去除相应占地范围进行判定。
6.9 景观水面及生产用水水面
6.9.1 无绿地围合的景观水面和其它生产用水水面仅将实际水面标定为绿地,护水堤岸不得标定为绿地。
6.9.2 绿地围合的景观水面和其它生产用水水面,其护水堤岸和周围种植用地均标定为绿地。
6.10 其 它
6.10.1 高大建筑物遮挡或其阴影下的各类绿地应通过现场调查,确定绿地的分布与面积大小,结合影像显现特征进行绿地面积标定。
6.10.2 垂直绿化不可按投影面积在影像图上标定为绿地。
6.10.3 生长在各类绿地中的树木,其树冠垂直投影超出绿地边界的,超出的投影面积不得标定为绿地。
6.10.4 行道树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标定为绿地。
6.10.5 桥下景观水面标定为绿地。
6.10.6 通航河道水面不得标定为绿地,桥面、其它建筑物下层种植的绿地通过现场调查核实,按实际分布在影像图上标定为绿地。
6.10.7 有多年生草本或复层地被覆盖良好的各类闲置空地标定为绿地,分布于不同地方的小片状野生灌木丛,其树冠投影的面积标定为绿地。
6.10.8 非工程影响的、已形成多年的低洼湿地标定为绿地。
6.10.9 园林生产用种植大棚、温室,按生产绿地标定为绿地。
6.10.10 与植被相同影像颜色特征的其它地面覆盖物,不得标定为绿地。
7 影像图绿化覆盖率判定标准
7.1 影像图上可清晰辨别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七类绿地以及绿地外的树木、屋顶绿化、景观水面是城市绿化覆盖率的统计来源。
7.2 公共绿地
公共绿地包括各级公园、专题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等。
7.2.1 公园边界围合的所有面积均标定为公园绿化覆盖。
7.2.2 小游园边界围合的面积中,绿化用地、绿地甬路、休息用的设施及小块状铺装、景观亭台、雕塑用地标定为小游园绿化覆盖,交通工具通行马路不得标定为绿化覆盖。
7.2.3 各种广场内的种植用地、零星树木树冠投影、人工湖水面、喷泉水面标定为绿化覆盖,其它任何属性用地不得标定为绿化覆盖。
7.3 道路绿化
7.3.1 道路绿化的判定标准同城市公共绿地的判定标准。
7.3.2 行道树的树冠投影、分车带绿地均标定为绿化覆盖。
7.4 居住区绿地
7.4.1 居住区内的绿地以斑块绿地的围合边缘、零星树木垂直投影面积标定为绿化覆盖。
7.4.2 草皮砖的面积标定为绿化覆盖。
7.4.3 人工湖、喷泉周围无栽植用地时,以实际水面边界标定为绿化覆盖;人工湖周围为栽植用地时,其堤岸一同标定为绿化覆盖。
7.4.4 当楼房遮挡下的绿地为标准几何形状分布时,可根据部分可视绿地边缘进行延长推算标定绿化覆盖。当不能根据影像图显现特征进行推算标定时,须到现场调查复核实地绿化面积与分布情况并在影像图上进行绿化覆盖标定。
7.4.5 居住区内绿化广场、小游园内的景观设施、供人们休息用的设施、非用于交通工具通行的甬路标定为绿化覆盖。
7.5 单位附属绿地
7.5.1 单位内各类绿化覆盖与与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化覆盖的判定标准相同。
7.5.2 单位内植被覆盖良好的闲置空地,可标定为绿化覆盖,非植被覆盖空旷地、不同颜色塑胶覆盖的运动场所不能标定为绿化覆盖。
7.6 防护绿地
7.6.1 工矿企业与生产绿地周围的防护绿地,与城市公共绿地判定标准相同。
7.6.2 防护绿地的树冠垂直投影面积标定为绿化覆盖。
7.7 生产绿地
7.7.1 生产绿地的围合边界内的种植用地标定为绿化覆盖。
7.7.2 生产绿地的办公用房,仓库等设施用地不得标定为绿化覆盖。
7.7.3 生产绿地的沟、垄、畦标定为绿化覆盖。
7.7.4 果林、苗圃等地规则式种植的植物在影像上呈星点状分布,其绿化覆盖应标定至该种植面积的边缘线。
7.8 风景林地
7.8.1 风景林地的判定标准同公园绿地的判定标准,如风景林地范围内有单位、工厂、开采用地等,应该去除相应占地范围进行判定。
7.9 绿地外树木
7.9.1 凡在影像上可见的树木,其树冠边缘线围合的面积均标定为绿化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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