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1.0.2 园林绿化工程可以分为绿化和土建两大部分。土建由园林建筑、园林建筑小品、叠山理水、喷泉雕塑等内容组成。本标准仅对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园林地面、假山叠石和微地形构筑等主要的园林工程内容作了规定,对园林工程中的挖湖堆山、喷泉雕塑、理水内容有待今后补充。
1.0.3~1.0.4 本标准的引用标准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上述标准以下简称“新版规范” );部颁标准——《城市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天津市标准——《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天津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DB29—67—2004);《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DB29—27—2002)(J10148—2002);《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29—36—2002)(J101492002);重盐碱地排盐工程参照天津开发区绿化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
1.0.5 由于园林绿化工程涉及的内容很多,本标准的编写不可能尽其完善,故有些园林工程如:园桥、室外给排水工程、部分园路等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还有园林仿古建筑工程应按国家现行的《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CJJ39—91)执行,另外,园林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工法、新工艺的做法,如塑钢门窗、玻璃幕墙等,这些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的验收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执行。
2 基本规定
本章所列条文均系本标准各章、节中有共性方面的规定
2.1 质量检查评定的验收的划分
本节主要针对园林绿化工程构成,结合本标准运用的范围,确定其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以及相应的分项工程名称,以利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
2.1.2~2.1.3 本标准规定绿化工程的质量是按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通常单位(子单位)工程由绿化栽植基础,重盐碱地排盐、隔淋层,常规栽植,草坪建植,大树移植,水生植物栽植等分部工程组成。但有些外环境绿化配套工程往往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仅有几个甚至一个分部工程组成。例如:一所院校的绿化单位(子单位)工程,可能只有绿化栽植基础、常规栽植和草坪建植等三个分部工程组成。
2.1.4 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表2.1.5种共列出七个分部,每个分部工程由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由全部或若干个分部工程组成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与国家现行“新版规范”基本相一致。
2.1.6 本条规定了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
2.2 质量检查评定等级
2.2.1 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按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三个层次进行,并分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这种分法照顾了当前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与国家现行的某些行业标准的相一致。
2.2.2 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等级及规定,按照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分别作了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的规定。主控项目是对工程安全、功能、使用以及景观效果起主要作用;无论合格还是优良,主控项目必须做到。一般项目在通常情况下也必须做到。分项工程在规定的范围内允许有偏差,但不能超过允许的范围,如果有少量的超过允许偏差的范围,但不能相差太大(本标准规定不得大于允许的偏差值的1.5倍之内)。
2.2.3 本条规定了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的规定,园林建筑分部对合格和优良的确定,强调了所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有关安全及功能使用的分项工程必须合格。
2.2.4 本条规定了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是按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质量控制资料和观感质量这三个方面内容确定。
2.2.5 本条规定了当分项工程质量达不到相应的评定和验收标准时,即不合格时,应作相应处理并重新确定质量等级。
2.3质量验收等级
2.3.1 本条规定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只设“合格”等级这与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相一致。
2.3.2~2.3.4 本标准规定的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合格标准与本标准第2.2.2条、第2.2.3条、第2.2.4条关于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合格标准相同,体现“标准统一,验评分离”的原则。
2.4 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程序及组织
本节的编写体现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本标准将有关园林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一个统一的工程质量的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组织程序。
2.4.2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由项目经理组织,由质量检查人员核定。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应做完一项就检查评定和验收一项,不能遗漏。从基层操作人员开始就要把好每一个分项工程的质量关。
2.4.1~2.4.3 本标准着重强调了验评分离的原则,即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工作由施工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本标准施工过程中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记录用表作了统一的规定。
2.4.4 本条是对单位工程总承包下的分包单位施工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分包单位施工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资料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2.4.5 本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统一采用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有关表式。
3 绿化栽植基础工程
绿化栽植基础是指绿化植物材料生长所必须的条件(包括土壤、肥料和水源浇灌条件),它是决定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景观效果的基础分部。
3.1 一般规定
本节所列条文均系栽植基础工程共性方面的规定。
3.3 地形构筑和栽植土
本节对微地形构筑和栽植土的处理提出了要求,但对相对标高≥5米的地形和挖湖堆土、垃圾土、废弃物堆山不作为本节适用范围。
4 重盐碱地排盐、隔淋层工程
本节是针对我市滨海新区一带重盐碱地区实施绿化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工程措施。这些措施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总结归纳编写为标准性的条文。
4.3 排盐管(渗水管)敷设
本节所指的排盐管(渗水管)为PVC波纹管均属于非标准产品,采用时必须满足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本节强调了排盐管网必须与市政管网接通,以确保排盐效果。
4.4 隔淋层
隔淋层的主要作用是隔断地下水,并对改良栽植层土壤的透水透气性能具有明显的效果。本节所指的隔淋层材料通常为液态碴、石屑。
5 常规栽植工程
5.1 一般规定
本节所列条文均系常规栽植工程共性方面的规定。
5.1.1 因大树移植较一般植物栽植的难度大,故本条仅适用于常规栽植工程施工,所谓常规栽植工程是指通常情况下绿化单位工程中栽植工程所包含的内容,包括植物材料,乔木栽植,灌木、藤本、绿篱栽植,花坛、花境、地被植物栽植、林冠下植草4个分项工程。
5.5花坛、花境、地被植物栽植、林冠下植草
本节所指林冠下植草是指观赏型、运动型草坪范围以外的植草,包括在树木行间,路边,水池边,堤岸上植草等,其主要作用是覆盖地面减少地面裸露和防止水土流失。
5.6 栽植工程养护
本节把工程养护单独作为栽植工程的组成分项列出,强调了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不可分割的特点,指出栽植工程完成后至竣工验收期间必须制定养护计划,明确工程养护内容和目标,并认真按养护计划进行工程养护,巩固施工成果。
6 草坪建植工程
本章主要对景观型、运动型草坪建植的质量检查评定验收做出了规定,其质量要求高于林冠下植草的标准。
7 大树移植工程
本章规定了大树移植所指大树的条件;大树移植工程施工共性方面的规定;大树选备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大树移植的质量要求;大树移植工程养护和大树移植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和验收方法。
8 水生植物栽植工程
本章针对天津市滨河枕海、水面多的地理特征和水生植物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中的重要地位而编写,强调本章适用范围,规定了水生植物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的方法,特别地规定了栽植成活率的评验方法。
8.2.2 本条规定了土壤和栽培基质不能含有污染水质的成分。
8.4.5 本条规定了水生植物植保工程宜采用生物防治,在饮用水源水域实施防治措施时,严禁使用化学农药。
9 园林地面工程
本章对园林绿化常见的板块地面和特有的卵石、洗水石整体地面、嵌草地坪、园路地面的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作了规定。主要依据与《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9—2002)规定相一致。
12 假山叠石主体工程
本节的假山叠石主体工程是指基础以上的假山石的堆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