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获悉,即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与保护,措施将更为严格。
据了解,我市于1998年曾出台过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该条例的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新的条例草案对我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及相关主体管理权限划分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强化了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和保护措施。
草案规定,在风景名胜区采集野生植物、从事经营活动、搞建设,进行影视拍摄或举办集会、游乐、体育、文化等,须征得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擅自砍伐林木、竹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攀折树、竹、花、草,或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的,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毁坏溶洞等地质景观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还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工程,其选址项目方案,国家级风景区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市级风景区须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准。草案还明确,偷逃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由风景名胜管理机构责令补交门票,并可处门票金额3-5倍的罚款。(来源:视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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